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出租过程中租赁合同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9
浏览量:367

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及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及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位于 第三幢沿街楼房,楼房结构为地上四层加阁楼,建筑面积共1100平方米。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来证明该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并保证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留复印件一份,给乙方留档。

二、租赁期限自2009 日到 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为装修时间,不计房费)。

三、租赁费每年 元(200951日至201351日租金为5.5万元/年;自201351日至201951日租金为九万元/年;自201951日至202351日租金为13.8万元/年),以现金缴纳,第一年租赁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以甲方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准),以后每年 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租赁费,逾期不交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全年租赁费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给甲方10万元违约金。

四、甲方以房屋现状(属毛坯房)交付乙方,乙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因经营功能需求自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乙方装修改造期间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万无一失。

五、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六、合同到期日,若乙方不再续租,乙方所投入的依附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改建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合同解除七日内撤出租赁房屋,逾期一日按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

七、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外转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租赁费不退,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改建及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对该房屋买卖、出售、转租乙方以外的第三人。

八、合同到期,如乙方须继续承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九、该房屋产权为甲方 所有,对该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及签订本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无争议纠纷,若因甲方或以外的第三人对该房屋发生争议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租赁期间甲方与房屋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随时签署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确认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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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振才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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