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及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及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位于 第三幢沿街楼房,楼房结构为地上四层加阁楼,建筑面积共1100平方米。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来证明该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并保证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留复印件一份,给乙方留档。
二、租赁期限自2009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为装修时间,不计房费)。
三、租赁费每年 元(2009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租金为5.5万元/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租金为九万元/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租金为13.8万元/年),以现金缴纳,第一年租赁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以甲方出具的收费单据为准),以后每年 月 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租赁费,逾期不交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全年租赁费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给甲方10万元违约金。
四、甲方以房屋现状(属毛坯房)交付乙方,乙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因经营功能需求自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乙方装修改造期间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万无一失。
五、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六、合同到期日,若乙方不再续租,乙方所投入的依附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改建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合同解除七日内撤出租赁房屋,逾期一日按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
七、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外转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租赁费不退,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改建及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对该房屋买卖、出售、转租乙方以外的第三人。
八、合同到期,如乙方须继续承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九、该房屋产权为甲方 所有,对该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及签订本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无争议纠纷,若因甲方或以外的第三人对该房屋发生争议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租赁期间甲方与房屋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随时签署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确认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