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去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庭,领取判决书,判决李某(重伤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作为其辩护人感觉非常满意,当日下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李某这个判决结果较满意,不上诉。
这个案件,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但被害人的代理人,认为李某的涉嫌伤害罪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当庭提出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起诉,由此,民事部分被告人没有赔偿。
作为辩护人对这个案件的辩护,感觉还是比较好的。我始终认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非职务行为,我方主动提出民事赔偿被拒绝。这个案件被害人,以后主张民事赔偿,难以实现诉讼目的,作为被告辩护人还是替被害人放弃民事赔偿感到非常遗憾。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