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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刘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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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一、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包括试用期)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二、 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和文字的问题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三、关于抵押物问题用人单位不得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等。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关于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稿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七、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八、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关于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为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禁止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十、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1) 违反法律、法规的; (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3)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4)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二、关于劳动合同持有的问题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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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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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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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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