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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见面登记结婚 婚后四月起诉离婚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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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见面登记结婚 婚后四月起诉离婚


      张某和马某均系1990年出生,二人于201410月通过某聊天软件相识,后一直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恋爱,20154月二人第一次见面即登记结婚,现张某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20145月,自己与马某通过某聊天软件相识相恋,2015420日二人第一次见面,我提出结婚,马某同意,于是双方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表明自己见面当天神志不清,所以才提出结婚。由于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马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实施家庭暴力(201556日至82日期间,马某殴打张某共计三次),致张某手臂、头部等多处受伤。张某认为马某的种种暴力行为,让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马某辩称:双方是201410月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后来一直通过网络聊天,2015420日第一次见面,原告提议结婚,自己就同意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如果离婚的话,自己就变成二婚了,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10月份,原被告通过某聊天软件相识。2015420日,双方第一次见面时原告向被告提议于当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遂于当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20158月初,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与肢体冲突后,原告离开被告家。此后,被告及其亲属曾经到原告居住地找原告,原告以被告扰民为由打电话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在登记结婚之前从未见面接触相处,未能充分了解彼此的脾气秉性、价值观念,第一次见面即草率登记结婚。鉴于双方缺少婚前感情基础,且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后原告以报警的方式拒绝与被告见面并和好,双方并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共同意愿和感情基础,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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