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兴律师亲办案例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归入问题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4
浏览量:430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归入问题

一、案情介绍:

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为王某,被告周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醉酒驾车,造成原告胡某某数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为周某醉酒后未经被告王某允许,被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为被告王某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周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我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成为王某的代理律师。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我到原审法院调取了周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的笔录和交警队的询问笔录,询问了上诉人王某,初步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正确,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判决是不正确的。原审法院错误所在:

第一点:本案是否应该适用第四十九进行判决?

第二点:如何认定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第三点:原审判决上诉人王某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错误?

第四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是否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基础事实?

三、法律分析

律师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之后根据原被告的主张寻找对应的法律规范,分解法律规范的各项构成要件,将案件事实和各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逐一对比,分析该法律规范是否全部适用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是否能够全部评价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不一致的地方,可能要选择使用其他法律规范,或者由其他法律规范补充评价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是否一致这就涉及到“归入”问题。

按照邹碧华(已故)法官的观点:“归入或者涵摄归入是指把案件事实与分析出来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应。案件事实必须归类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事实。”案件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求一致;单个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要与案件事实相一致,而且必须所有法律构成要件也要和案件事实一致;对方的抗辩不成立。法律归入首先是看法条的要件能否全部得到满足。只要有一个要件不能被归入,该法条即不应该用来支持权利请求(或抗辩请求)。

上述案例中,原审法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了判决。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不是同一人时;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第三,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法律条文有几个要件,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审查几个要件,每个要件都要加以认定。如果每一个要件事实都能够得到认定,则可以该法律条文进行裁判。

本案例中,第一要件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符合案件事实,但要求是租赁、借用等情形,通过本案审理,两个被告人之间不是借用关系、不是租赁关系、也不是无偿帮工关系。第一个要件和案件事实就不一致,应该排除使用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该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过错存在,但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经过几番周折,我多次和交警队警官、判决周某交通肇事罪的法官沟通,得到法官和交警的支持,最终调全了证据材料,证明了上诉人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过错行为。二审法院也认可了上诉人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第四个要件不符合,所以原审法院适用该法律规范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按照这一方法,四个要件有一个不成立,该请求权即得不到支持。从法官审理的效力来看,如果按照要件分析审判方法,如果其中一个要件确定地不成立,则法官就可以直接结束案件的审理。只要有一个要件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不符,即可宣布该法律基础规范不能据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个难以查明的要件是不需要进一步探究。

经过多年的律师生涯,我意识到律师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大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空话,我们通过参与司法判决,可以维护司法公共。习近平曾引用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恶于十次犯罪” ,习近平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律师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正。

本案中王某在本起事故中对于车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被告周某未经车辆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试过,应参照《关于盗窃的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精神,即原则上由擅自驾驶人自行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周某擅自驾驶涉案车辆,王某无从知晓,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也没有从车辆运行找那个获得利益,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元论”理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王某在主观上对于原告胡某的损害事实既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时,其与周某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胡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侵权人周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份优秀的司法文书:简单分析如下:第一点,围绕当事人的诉争进行说理,回应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第二点说理充分,能够按照法律规范的要件进行分析,分析原告请求的性质,并且对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逐步分析,对改变原审法院法律适用进行了严密的逻辑分析,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我们对比原审判决,简单提了一句被告王某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但没有论述过错的表现形式。裁判文书的优劣不言自明;第三,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之间用说理建立链接。原审判决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使用之间过度生硬,出现了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和判决主文不一致的现象。

   这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但该案件能够反映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的关系,作为司法判决,应该充分的进行论理,减少主观和武断,维护司法公正。

以上内容由张纪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纪兴律师咨询。
张纪兴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93好评数4
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南行20米济州律师 南关法院北行20米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南行20米济州律师 南关法院北行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