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兴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伴我成长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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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都是一段希望和梦想,恐惧和忧虑并存的生命历程。寻找自我认同的过程是一段艰难炼狱。逃脱画地为牢的尴尬,挣扎的从梦魇中醒来,渴望摆脱自欺欺人的困惑,年近不惑,如何不惑,怎样才能淡定。改变需要审视过往,和过去决裂,改变思考问题的方法,改变生活的态度。骨骼的错位,形体的变异,需要强大的心理暗示和自我激励,只有经历苦痛和挣扎才能实现破茧成蝶的辉煌。然而当我们回头看的时候,发现改变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今天的改变是为了论证自我是真实存在的?要证明什么?区分什么?证成差异性?其实无非是自恋情绪困扰着自己,怀着屌丝的情怀,如何能改变自己,如何提供的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服务,如何将自己的法律服务推广出去,市场的需求在哪里,如何做好专业定位?如何从容的面对自我实现过程中的困境,如何嬉笑怒骂的面对人间的冷暖,说谎的人都是骗子,如何和骗子演绎一场跌宕起伏起伏的人生大戏。

作研读和从事法律多年,至今还在追问法律是什么?如何回答法律的作用,如何认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科技、法律和宗教、法律和社会学的关系?在工作的过程,追寻的是一种对法律探究的一种自觉,寻求对法律性质和法律所在社会背景的某种程度的透彻理解。在反省意识影响下,判断时下法律运用是否恰当,法律一定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概念的界定,各种法律“标签”如何有效的联结在一起。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分析主义都在探讨法律的智慧。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要素是理解现代法律(实在法)为人的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某种规范。现代法律被视为一种工具,或者是一种促进基本社会关系实现的指引,指引人们如何缔结契约、如何设立遗嘱、如何财产流转、如何信赖公共服务。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信条,法律都可能反映道德和政治的选择,但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认为有效的法律不需要用道德进行评价,不需要研究法律的道德性。把法律看做是国家的附庸这种制度性和工具性角色时,法律实证主义总是要冒着成为一个没有灵魂的方法论的风险。在回答法律是什么的过程中,也不断的思索,我是谁,我们的时代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我们的时代特征是什么?法律是一种实践的智慧,法律的运用和解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法律学者闭门造车的法律概念的收集和辩驳。海德格尔指出我们必须接受我们生存是为了活着的事实,然而,反思或者审视我们的存在,是全部人类生活的本质,是文化的核心问题。海德格尔认为,如果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而不探究生活的意义,我们就可以与周围本能动物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吗?人类智慧的中心任务难道不是对人类存在的研究,不断地探究本质,不断超越寻常和普通的事物去追寻终极吗?对法律的多元研究,发展到对法的社会学研究,庞德、马克思韦伯探寻法律的“社会利益”,德沃金主张“我们”是法律的产物,支撑我们社会交往的法律结构一座由权利和原则构成的摩天大厦,法律规划、维持和加强了我们的现代生活,我们要为我们制度背后的强制提供正当理由,也要求这种强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需要借助法理学和社会学知识回答有关法律存在意义的解答,进而推动政治进步和法律历史的进步。我们现代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否是建立在误解和失算的基础之上呢?人类生活的目标难道不是当下的幸福,活在自我满足的自由之中吗?我们对现有制度和法律进行反思,突破“不能实现自我的自由就不能区别于奴役”,我们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的时代,法律可能成为经济学、政策、功利的奴仆,我们要赋予法律道德表象,用法律传达一种积极向上的思想,或者说,我们可以满足于把法律看做是某种为现在统治着社会秩序的任何政治权力或者意识形态权力服务的工具。我们反思,我们如何看待我们的制度的目的与内容,如何看待我们对道德决策和政治决策的社会公共约束。

作为人,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不断的变化,应对各种事件和计划,应对辩驳和质疑,法律需要按照社会导向不断进行完善,自我的成长需要不断的羽化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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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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