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兴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和缺少借款协议的借贷事实认定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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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提升,出借人是否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借款人是否归还借款,在没有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成为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的焦点。笔者分析本人代理的一个典型的民事案件,介绍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和缺少借款协议的借贷事实认定,抛砖引玉,以饷读者。

一、案例介绍:

甲是自然人,乙是商品房开发商,2013731日,甲乙口头约定乙向甲借款120万元,双方口头商议了利息,但为了保证乙按时还款,双方于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同时双方签订了回购协议-2,乙用高于10万的价款回购该商品房,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乙逾期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乙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给甲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借款本金160万元。

乙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甲以房屋买卖协议为证据向A法院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乙交付该房屋,并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不久后,甲以借条为依据向B法院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违约金。甲的一笔借款,却向两个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王某给甲出具的160万元借条,是否要承担还款义务?

二、本案诉讼要点:

1、甲乙之间是房屋买卖纠纷还是借款纠纷?

2、甲是否交付了160万元,如何证明?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甲将160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某之后,甲和王某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分析

案例中,在B法院诉讼中,甲向法院提供了王某签名的借条、手机录像。王某作为乙的法定代表人抗辩该借条是因为乙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王某代替乙为甲出具了借条,借款160万元是120万元本金和8个月利息。王某没有实际取得160万元借款。王某同时主张录像仅录了乙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的部分录像。既然甲对王某和乙不信任进行了录音和录像,甲主张将16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王某,其应该将交付现金的过程进行录像,但录像的内容没有交付现金的过程。所以王某主张甲没有实际交付现金,按照甲交给乙的120万元,甲要求乙出具收条,按照交易习惯,甲也应该要求王某出具收条,但甲手里没有王某收到160万元现金的收条,所以主张没有收到160万元借款是真实的,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案审判的焦点,就是甲是否交付了160万元现金。

(一)出借人交付款项的证明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或者称为要物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实践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从而使合同生效。【1】甲除了一张借条之外,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收到了160万元现金。

我们来说说借据,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般写明还款日期、利息、借款数额、出借的日期。按照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当借款人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2】甲手中虽然持有借条,但也不足以证明王某实际取得了160万元借款。在生活中,如果借款人急需钱款,在钱款没有实际取得的情况下,借款人现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为出借人提供空白的借款协议,有关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率、利息等约定的地方是空白,没有填写相应的文字。

欠条: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面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不规范的欠条,一般没有载明谁是债权人,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可能有多种,例如因为借款、欠租赁费、欠维修费、欠加工承揽费用、因股权转让欠转让价金等等,经过双方清算往来帐后也可以形成欠条。所以欠条不一定就是因为借款形成的,可能以为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欠条。

在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仅凭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的书面证据,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收条,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收到款项时,法院也应该进一步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判定。另外,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作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3

本案中,甲是否实际支付了160万元,成为审判的焦点。王某否认收到了160万元现金。并且主张按照2013731日的交易习惯,甲应该要求王某打收条,然而,甲并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并且提供的录像也没有录制交付现金的过程。因为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交款事实的存在,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保存债权凭证等证据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在A法院的诉讼,如果乙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甲也要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借款关系

A法院的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提供了乙为甲出具的收条,收条上记载购房款120万元。乙向法院提供了《商品方买卖合同-1》及《房屋购买协议-2》(与《商品房买卖合同-1》同一天签订)。《房屋购买协议-2》的买卖双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1》的买卖双方互换。经调查,到一审辩论结束时,该房屋尚未竣工,该房屋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并且该房屋的价格是市场价格的25%。乙向法院提供了以其员工的银行账户转入甲账户的三笔款项,乙主张三笔款项是支付给甲的借款利息,每笔每月利息五万元。乙向法院提供了当时甲通过银行转款交付的款项为115万元转款凭证,乙主张虽然收条上载明收到购房款120万元,在交付款项的时候扣除了当月的利息5万元。

乙主张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是房屋买卖关系,合同约定房屋价款是120万元,甲不应该支付115万元;第二作为购房者,不应该与乙方签订房屋回购协议,并且回购的价格高于130万元,高出10万元,房屋价款支付的方式从签订协议的次月起每月支付5万元,支付两个月后,余款120万元于2013930日一次性付清。价款交付的方式都能证明是借贷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第三,如果是房屋买卖关系,乙的员工不能给甲的账户支付三个月利息,每月五万元。第四,该房屋的价格仅是市场价格的四分之一。在A法院的诉讼中,被告的主张缺少当事人借贷合意的证明,但是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基于借款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予以严格审查,避免过于看重钱款交付的事实的审查和审查房屋买卖协议,而忽视了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主张的是“高度盖然性”。从逻辑上讲,“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应当包括“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这种“优势”在程度上具有绝对优势的成分,而“高度盖然性”这一标准,在“盖然性占优势”中应当至少在其内涵量化的中等水平以上。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盖然性占优势”划分为具有绝对优势的盖然性和具有相对优势的盖然性,那么,就此而言,大陆法系的“盖然性”仅指前者,而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则应当包括二者在内。由此可见,大陆法系更加注重实质的公平。“高度盖然性”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在法院诉讼中,原告一般会向法庭出示收条、承诺收到借款的承诺书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或默示收到款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被告事后又反悔否认收到该款项的,则其应对未收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款人为出借人出具了收条,或者在借款协议中表明其已收到大额款项,但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有的借条或收条是被胁迫而写,也有的是为了掩盖高额利息,在借款人打收条时,直接扣除了数月的利息,虚高了本金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仅凭贷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官就会进一步审查贷款事实,并就出借款项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法官一般会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还会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原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

【1】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2】                  杜万华主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93页。

【3】                  杜万华主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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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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