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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阶层关系
来源:满忠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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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阶层关系

满忠琪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决定着犯罪构成的条件应当具备法益侵害性和刑法的非难可能性。也就是说,成立犯罪的条件必须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因此,研究共同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阶层关系,必然从犯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两方面着手分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表述,只表明刑法将共同犯罪限定在故意犯罪之内,应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而不能理解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实施犯罪。由此看出,二人以上的行为要成立共犯关系,应当从其行为意志上判断,不应该仅仅对其故意内容进行判断。亦即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构成共犯关系时,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再从责任后层面个别地分析犯罪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有何种责任。显然,违法层面的共犯关系本质上包含犯罪实体的违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而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其立法目的只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尽管犯罪参与人在违法层面构成共犯关系,如果进一步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时,那么就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的期待可能性。

违法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而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不法行为,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也就是说违法的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责任的有无问题(认定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责任程度的问题(决定是否减轻责任)。据此,犯罪参与人的行为如果不存在违法的期待可能性,就不能对其施以刑法责难。

综上看来,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是两个客观的阶层关系或者限制关系,犯罪的归犯罪,责任的归责任,二者不可以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法认定共同犯罪和刑事责任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一方面坚持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直接体现法治理念、法律素养和司法技能等综合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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