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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来源:崔成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3
浏览量:932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姓名:崔成春

工作单位: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

刑事诉讼,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事关重大。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外,尚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由办案机关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必要。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办案机关的指定,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全面了解案情,为其解答法律咨询,使其对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为辩护律师提供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便律师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如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可以代理其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其传达亲友的关怀,缓解其情绪,使其依法、理性应对侦查,维护其合法权益。

3、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利证据,为辩护做好准备。通过调查取证,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则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存在错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发表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批准逮捕的条件,应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以便检察机关审查时听取。笔者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通过会见了解到,本案涉案的毒品数量极小,且犯罪嫌疑人具有初次犯罪、毒品及赃款均已被收缴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没有逮捕的必要,不具备逮捕的条件。为此,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审批准逮捕时,作为辩护律师向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不具备批捕条件,不应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有权随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辩护律师可以为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对于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笔者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一起涉嫌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双方性器官没有接触等情节,经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侦查终结前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撤销了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对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辩护能力的不足,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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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崔成春
  • 执业律所:
    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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