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
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年
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年
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年
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曹健律师 1867881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