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金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
来源:王小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9
浏览量:441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小金律师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接谈被告人、详细的阅卷并出席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首先,请允许辩护人代表被告人王某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致以深厚的歉意。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现就本案的部分事实和量刑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犯罪之后有自首情节,理由为:

(一)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2014XX日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被害人眼睛受伤,被告人身体上也多处受伤。后,被害人当场报警,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报警,仍留在现场,待民警到达后,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并跟随民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辩护人认为,第一,在案发当晚,确切地说在2014XX日公安部门决定刑事立案之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的。因此,公安机关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并于案发次日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但是在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经过,公安机关也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了解。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人系自动投案;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公安机关在案发时就已发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是依法询问,而非讯问,也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也是如实供述,没有丝毫隐瞒,也应当认定被告人系自动投案;第三,即使上述两点理由均不成立,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虽然是被害人报案,但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民警到达后配合民警调查,并跟随民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没有任何抗拒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其行为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临时激情犯罪后是“自动投案”,以主动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无任何逃避法律惩罚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试论,如果被告人早有预谋企图伤害被害人,那么在相互殴打结束后,被告人应该及时离开案发现场,以逃避法律惩罚,根本不用等到被害人报案,更不用等到民警到达现场后取证。

(二)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4XX日案发当晚,面对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被告人王某即将案件起因、经过等详细供述清楚,未隐瞒任何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本案被立为刑事案件调查后,公安机关曾分别于2014XX日、XX日、2015XX日对被告人进行了三次讯问,被告人供述的基本犯罪事实与第一次接受询问时的供述基本吻合,没有刻意隐瞒和歪曲。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综上,结合上述两点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公安机关由于对本案的定性发生变化,从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改变被告人自首这一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恳请贵院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和处罚。

二、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恳请法庭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案发之前,被告人即多次向被害人催还借款,均未果。案发当晚,双方再次因为债务一事发生口角进而相关殴打。辩护人认为,基于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伤害既无预谋,也无报复的故意,而是因一时气愤激情犯罪,且被害人在处理债务纠纷时亦未能做到冷静、理智,其本身亦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所以,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该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早就相识,犯罪结果也是因双方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不慎造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另外,被告人并非不分对象地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因与特定人的特定纠纷而造成特定人伤害,所以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庭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犯罪后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愿意继续积极赔偿,弥补自己的过错。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种种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王小金

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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