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良律师亲办案例
温州商报评论文章
来源:王忠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量:724

均瑶宾馆停车发票盖红章:广场仅供停车,车辆及车内物品不负保管
百万路虎缴费停车车窗遭砸,车内物品失窃,车主称损失上万
收费停车遇事故,酒店该怎么赔?

商报记者 黄超时
车子缴费停在停车场过夜发生意外,车窗被砸,物品遭窃,停车场是否该为此负责?
路虎揽胜车主沈女士上周五就遇上一起糟心事,入驻均瑶宾馆,车子缴费10元停在酒店停车场,第二天一大早保安告知车窗被砸,车内物品遭窃。而均瑶宾馆提供的停车发票背面却写着:广场仅供停车,车辆及车内物品不负保管

投诉:车辆受损维修费4700元,车内物品失窃超万元
上周五晚,舟山沈女士出差来温入住市区均瑶宾馆,当晚,沈女士的路虎揽胜轿车停在酒店的收费停车场,被收取停车费10元。在保安的指引下,车子停靠在得尔乐酒店门前位置。
第二天早上六点,沈女士被酒店保安喊醒,保安说,车子一面侧挡玻璃被敲碎了,让我赶紧下来看看。下楼沈女士发现,除了侧挡玻璃,车门车漆受损,车内物品被窃。
当天,沈女士将受损路虎辆开到4S店检修,根据报价,更换一面侧挡玻璃需花费3200元,车门喷漆1500元,加上车内被偷的笔记本电脑以及烟酒,实际损失超过万元了。
根据收费停车场给沈女士出示的收费发票显示,发票证明收费单位盖章为温州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均瑶宾馆,发票背面盖有一方形红章显示:广场仅供停车 车辆及车内物品不负保管。
事发后,沈女士与酒店再三交涉,酒店愿意赔付1000元。沈女士觉得,自己住在酒店,停车还额外付了费,酒店理应对车辆和车内物品有保管责任。可后来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自己所停车位属摄像头的盲区。
车辆玻璃的3200元在理赔范围之内,但1500元在理赔范围之外需自掏腰包,加上车内上万元的物品损失,酒店所给的1000元远远不能弥补我的损失。沈女士向鹿城12315中心投诉。

律师:加盖红章单方面免除义务,属霸王条款
对于酒店发票背后的免责红章及事情经过,均瑶宾馆负责保安工作的蒋姓经理表示:无可奉告,不接受采访。
浙江标杆律师事务所 王忠良律师认为,均瑶酒店与沈女士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消费者付费停车,酒店对车辆有保管义务,但其加盖红章单方面免除自身义务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同时,此案中沈女士为均瑶酒店住户,作为经营者均瑶酒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保证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对于在停车场内车辆遭窃,又无监控,酒店负有一定赔偿责任。
但消费者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要求宾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存在困难。王忠良律师认为,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停车场过夜时仍将贵重物品置于车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并且当时车内物品已经无法核实确认,要求酒店赔偿车内物品损失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因此,本案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过错责任比例分担以及遭窃财物举证上的困难也是诉讼的争议焦点和难题。王忠良律师建议大家在停车消费时,尽量将车辆停在显眼之处并且索取停车发票,避免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此案经鹿城12315中心调解,最终均瑶宾馆赔付消费者沈女士2000元现金,免除当天两间房房费,合计金额达2800元左右。对于车内损失物品沈女士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均瑶宾馆承诺将协助调查。

以上内容由王忠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忠良律师咨询。
王忠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66好评数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忠良
  • 执业律所:
    浙江标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6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温州
  • 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星泰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