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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审结
来源:田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量:2504

【案由】 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案由释义]所有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4.09.18

【案例特征】 国内首案 【数据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9月17日,备受关注的失独老人主张获得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案终审审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失独老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法院查明,沈某夫妇于2010年结婚,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4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交涉,期望得到沈某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遭到拒绝。院方表示,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此无法将冷冻胚胎交给其处置。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审判长解析支持失独老人理由

合乎人伦减少丧子之痛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7日下午发布了冷冻胚胎争夺案二审判决书。《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该案审判长为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

判决书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阐述了支持失独老人获得子女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的理由。

伦理方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某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情感方面。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某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判决书认为,这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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