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亲办案例
博客侵权的免责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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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从形式上也具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法律规定可以减免或者免除该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对待博客侵权这一新类型侵权行为,我们不应因博客的网络空间属性而一概对其追求侵权责任,也不应因博客的私人日志属性而一概允许其免责。这种简单划一的思维模式,不能在司法活动中有效地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合理的选择应该是在尊重侵权行为构成系统的同时,科学界定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首先,积极审查义务适当履行的免责。即博客网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后尚未接到有关受害者的救济要求之前,享有不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因为博客网只是提供给诸多用户开辟私人日志空间的网络平台,网络日志的私人性使博客网不可能像公共交流空间那样更容易对用户发言进行监控。

其次,消极审查义务适当履行的免责。即博客网在收到临时性侵权救济请求之后,审查认为涉案日志有侵权嫌疑而按照请求者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此种情形下博客网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当原告依然为此前受到的侵害要求博客网承担责任时,博客网享有免予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再次,审查义务用尽后的免责。即博客网在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仍然未发现明显带有侵权迹象的日志,此时即便有关受害者没有向博客网提出临时性救济请求而直接起诉,博客网也可以免责。如果博客网已经在日志内容审查方面做了最大努力,就不应再继续增加其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负担。

最后,非故意及重大过失的免责。即对博客日志发布者来说,如果没有侵权之故意,也无侵权之重大过失,单纯诸如轻微的宣泄之类的言辞不应该动辄给出侵权认定。因为博客日志空间具有私人属性,可以排解现代人生活的压力,释放心理的抑郁。这是博客具有的虚拟空间上的功能之一,给予日志写作和发布者一定的容忍性关怀,也是博客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一种姿态。作为博客用户,排解和宣泄都不能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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