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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来源:牟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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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计算机软件产业迅猛发展,而法律对其保护力度并未成正比,诚然,如何能切实到保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与特点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各国并无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78年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对计算机软件作的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

我国20131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WIPO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计算机软件”的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结合上述的定义,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文档。计算机文档是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计算机程序则更为复杂,使其保护模式也成为备受争议的焦点。计算机程序既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有形性等一般作品的特点,同时计算机软件执行任务、完成结果的功能使其具备“实用性”,这也是成为其与一般作品的显著区别。也就是说,计算机程序既是文字作品,也是技术方案。其次,计算机软件升级换代非常快,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更新周期也会越来越短。而这种可以在原计算机程序上不断进行修改使其升级而获得更高价值的反复开发性,也区别于一般作品。最后,由于计算机程序可以以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来得到同样的运行结果或产生同样的功能,所以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主要表现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而不仅仅在运行结果中体现。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一)著作权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以著作权保护的形式,我国亦是如此。我国在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已将计算机软件纳入法定保护的作品范畴。随后,国务院又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此作为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规范,加强对软件的保护力度。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根据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殊性,为了不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以促进技术进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该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教学概念等。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特点主要有:

1、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根据著作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仅限于程序的表达即代码,不延及思想本身。而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思想”本身存在较高的价值,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下,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这种“思想”则无法落入保护范畴,从而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2、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序较为简单,保护范围广且保护时间较长。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独创性并在有关机关进行了登记,就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且对软件的保护时间一般超过50年。

(二)专利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正好弥补了著作权保护的不足。计算机文档作为文字作品固然可以予以著作权保护,但计算机程序除了是文字作品,还是技术方案,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延及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教学概念等存在重大价值的实用技术部分。而计算机软件的“思想”、“操作方法”等实用技术可以得到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专利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权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该指南还进一步表明了,计算机程序如果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能由此产生技术效果,则该计算机程序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计算机程序要获得专利权保护,除了需要达到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技术性,即该计算机程序必须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2)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即该计算机程序必须与硬件相结合,构成能够达到所需功能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相比,具有以下优势:(1)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即技术方案,更好的保障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能排斥在后的相同或近似的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软件获得保护,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市场价值。但是,专利权保护还存在这些不足:(1)获得保护的条件要求较高,只有在软件满足专利三性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从而导致许多软件无法通过专利性审查;(2)获得保护所需的程序复杂,所需的审核时间也比较长,无法满足现代计算机软件迅速更新换代的要求。

(三)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除了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外,实践中使用得更多的还是商业秘密和合同法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技术信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成为商业秘密而得以保护。

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的内容主要有计算机源程序以及各阶段的开发文档,其中包括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描述程序内容、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的文字、图表。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形式的优势在于:(1)既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又能保护其体现的“思想”即技术方案,保护更加全面;(2)无需繁琐的程序,只要该技术方案不为人知,就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来约定防止软件技术秘密的泄露来实现对其的保护;(3)对保护期限不做限制,只要不泄密,对软件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就是无限的,更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方式也存在不足:权利人需付出高额的保密成本使之成为商业秘密,而且也不能阻止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或自行研发得到相同功能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具有一般作品所不具备的特点,难以将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和表达加以区分。因此,计算机作品和一般作品要求法律保护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既有重叠,又有不同。从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角度而言,不同于文字作品只能援引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计算机软件可援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多种法律进行全方位的立体保护,更有利于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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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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