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晋军律师亲办案例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牟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浏览量:727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于具有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商标,其保护压力也越来越大。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商标被“搭便车”的方式也是层出不穷。本文将就驰名商标保护领域的商标淡化问题进行基础性的探讨与分析。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

淡化(dilution)的英文原意是“稀释、冲淡”,商标淡化作为法学概念最早出现于1927年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科特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评论文章中。其后,美国在长期的商标保护实践中丰富并发展了商标淡化理论,并于1995年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中给出了定义:淡化是“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的削弱,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有发生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1]。也就是说,商标淡化所针对的对象是驰名商标,其本质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损害。

我国立法上并未对商标淡化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我国学界对此却给出了不少看法。笔者认为,商标淡化是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一种延伸。因为立法上商标权的保护限于将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的淡化则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与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二、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1、驰名商标弱化

驰名商标弱化,是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了该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进而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从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价值受损。弱化是最为典型的商标淡化表现形式,弱化会稀释甚至消除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进而给该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价值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2、驰名商标丑化

驰名商标丑化,是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或质量、档次不高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对驰名商标的过度的滑稽模仿,从而影响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的观感,而造成驰名商标的声誉的降低,进而损害该驰名商标本身的价值。

3、驰名商标退化

驰名商标退化,是指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不当,而使其丧失了显著性和识别性,最终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退化无疑是商标淡化中对商标的损害最严重的,退化导致驰名商标演变为其项下的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的显著性,最终该驰名商标将被依法撤销,商标权人则丧失了该商标专用权。“阿司匹林”、“优盘”“尼龙”等都是退化的典型例子。

三、商标淡化的影响

商标的淡化首先损害的就是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的淡化会使驰名商标与其所指示的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被弱化,从而打破消费者在看到这一特定商标时对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而唯一的联想,而使该驰名商标显著性的降低甚至丧失,最终导致其价值的减损甚至是商标权的丧失。

其次,商标的淡化还会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不但会影响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更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无权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误认,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我国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现状

我国虽然未在立法上明确提出商标淡化理论,但在立法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实质为商标的反淡化。20135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该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的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有关内容。

五、企业应如何制定商标反淡化措施

我国目前的商标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不够完备,我国企业及社会各界对商标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从而导致因为商标保护的不完善而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建立完善的商标保护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下,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反淡化措施:

1、加强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品或服务凭借商标累积信誉,一个驰名的商标附带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个企业只有增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意识,才能让其产品或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的同时企业也能健康持续的发展。加强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企业首先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工作,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得到法律层面的扩大保护。

2、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构建商标保护网

对于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仅限于无权使用者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对于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则仅限于驰名商标,为了加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企业可以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构建严密的商标保护网。联合商标是指为防止“影射侵权”行为,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加以注册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而将同一商标注册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构成一个防御体系,这些商标则为防御商标。

3、谨慎对待商标的许可使用工作,防范商标的淡化

商标的许可使用是企业行使商标专用权获取经济利益的有效方式之一。一个驰名商标的大量的许可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会面临商标被淡化的风险,因为当一个驰名商标被用于大量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在购买时则会更多地注意该商品或服务的厂家、产地等信息,而弱化了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从而导致该商标被淡化甚至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企业在进行商标许可使用工作时,应审慎考虑许可的范围、方式、类别等,避免驰名商标被大量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防范商标被淡化。

4、商标与企业名称相统一,强化商标的唯一指向性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其商品或服务的名片,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凝聚在消费者对其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认可程度上。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而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则是区域性的。当企业的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不一样时,则可能有不良用心者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该驰名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统一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强化驰名商标的唯一指向性,加强消费者对商标与商标权人直接联系的印象,以防范驰名商标的淡化。


[1] 魏雅君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以上内容由牟晋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牟晋军律师咨询。
牟晋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好评数2
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牟晋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