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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一)
来源:牟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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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屹立于不败之地,改变以出卖廉价劳动力成为欧美企业低成本代工厂的现有局面,就必须要以知识产权作为我们的发展核心。发展知识产权,特别是发展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中之重。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现状及国外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经验的分析,得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的启示。

一、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定义

知识产权商业化指权利人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与商业活动相结合,将法律赋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转换为经济利益。简而言之,一切为扩大知识产权经济效益而采取的行为,都可被视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如:技术的研发、技术的入股、技术的授权、商标的买卖、专利的利用、技术的转移、产权的交易、版权的授权等都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行为。

二、我国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现状及其成因

200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各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各种相关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的开发,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商标以及专利的年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但实质上,我国的知识产权商业运用情况却并不理想。而且我国的商业化环境还尚未成熟: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内容较为基础,近几年来随着国内企业意识的增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需求日益增多,其业务类型也由最初的代理向咨询、交易、评估等更高附加值的方面延伸和拓展,但由于其过去几年的知识产权资产数量高于质量,故国内有突出价值的知识产权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作、托管等商业化运作还不成熟,这需要知识产权质量根源问题的解决才能充分发挥其协同效应。

下面以专利方面为视角,具体阐述存在的问题:

1)我国企业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上成效较大,但在发明专利申请方面不见起色,造成知识产权成果格局不平衡。

2)我国企业对建立、利用专利文献资料库的意识和能力仍低下,建立起自己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部门的企业并不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能够意识到并且充分运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导致我国企业不能够像欧美企业一样,利用建立起来的专利文献资料库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设计。

3)我国国内企业的专利实力分布不均,较为优势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企业而非国内控股企业。加上我国企业在专利所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储备较为薄弱,致使其实质的所有权流失到国外企业中。

三、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商业化给中国的启示

在欧美和日本这些国家,知识产权往往得到有效利用。其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美国的IBM公司。IBM公司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具体而言,IBM在美国本土设有研究所,然后在世界其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者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代理人来管理IBM在非美国本土的知识产权事务。各个分部统一向总部汇报,由总部统一统筹全球知识产权事务。),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规划进行对知识产权的商业运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业务,并因而取得了巨大的成效。IBM1994年专利权商业化运作的收益约4亿美元,到2000年则增长至约17亿美元。

经过长期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成素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包括:除了像IBM公司一样,将知识产权的研发部门和全球的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统一统筹的方式,知识产权在西方的商业运营可以借助以下的方式实现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

1)专利许可和诉讼公司(PLECs),指公司拥有一个或多个专利组合,并依据此开展有目标的信函活动将其专利或组合许可出去;之后对那些拒绝接受非排他性专利许可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机构专利聚合器/知识产权收购基金。即从大型科技公司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进而进行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

3)知识产权/技术开发公司,指从事研发活动和知识产权创造实体。

4)授权代理商。授权代理商作为一个具有中介性质的机构,其作用是帮助知识产权拥有者找到被许可者的专业中介机构。

5)诉讼金融/投资公司。知识产权收购基金和专利许可与诉讼公司(PLECs)之间的结合机制。

6)基于知识产权的并购顾问。并购顾问以传统的投资银行模式开展经营,为科技公司的并购活动提供建议,并根据交易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用。

7)知识产权拍卖行。例如伦敦佳士得和苏富比拍卖行在古董和艺术品市场就是有名的专利拍卖市场。

8)知识产权支持的金融家。金融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直接或中介融资,通常以贷款形式(债务融资),债务融资安全以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为担保(也就是知识产权抵押)。

9)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和/或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交易提供资金(类似于更常见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10)专利评级软件和服务。借助提供先进的专利搜索和分析软件工具,从而允许专利所有者、律师、投资者和知识产权市场其他玩家,获得单个专利或专利组合各种情报和数据点。

包括日本、美国、欧洲各国等发达国家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运营,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方面,有多年经验,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借鉴以上一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方式,扩展思维,多途径多方式去实现知识产权与事务的结合,将投入过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切实转变为企业可以利用的财富,为企业的发展,乃至于整个民族产业的发展带来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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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牟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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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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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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