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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来源:牟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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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温家宝曾言:“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那么是否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有价值?回答是否定的。这就牵扯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现实的必要性:

其一,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即系统总结了企业品牌方面的成就,同时为今后资产管理数字化、目标化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二,在转让、拍卖、收购、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进行金额的量化,为交易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价值依据。

其三,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贷款时,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依据目前的政策,并非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均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贷款,银行只接受“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类型的质押贷款。另外,某一企业欲谋求新三板挂牌且进行知识产权质押,也需事先进行评估。

其四,激励投资者信心。无形资产价值经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后,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得到一个提升,为今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作者提供了可靠的价值依据,使金融市场对企业的价值和未来发展能力有较正确、积极的认识,提高与投资者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效率。

其五,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提供价值依据。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形下,若能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定程度获得法官的赔偿倾向。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遵守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确认、计价。方法是否采取正确,将直接影响评估结论是否反映真实的价值。

1)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指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1]换言之,指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中每个会计期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表现为知识产权资本应用后为企业增加的收入额,剩余寿命表现为企业拥有该知识产权起至该知识产权法定期限届满日或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日的期间,如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为20年。

使用该方法进行评估,具体操作规范主要包括[2]

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②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③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④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⑤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综上,收益法一定程度上可把控,符合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目的,且应用范围可以涵括知识产权各种类型,目前商标、专利、著作通常采取该方法就是明显例证。这种方法存在的局限性在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独立计算逾期收益能力、未来收益能够以货币计量和未来收益应考虑风险收益这三个条件[3],而由于产生于知识产权的收益较难从整体资产收益中予以区分,收益来源的市场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如此,较难完成准确预测。

2)成本法

成本法,或者又称重置成本法,是根据该项资产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4]重置成本所指的是现今构建一项全新的功能相同资产所需支出的最低金额。

使用该方法进行评估,具体操作规范主要包括: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合理的成本、利润、相关税费)及知识产权的贬值。[5]

由于知识产权会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而技术相对落后,造成贬值,或者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引发贬值,因此,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难以“重置”。且随着时境变迁,使用成本法难以逐项确定重置成本,因此,该方法遭到一定程度的摒弃。

3)市场法

市场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指的是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6]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个与待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作为参考,并针对已交易的知识产权与待评估知识产权的差别对交易价格作出适当调整,从而得出评估价值。

使用该方法进行评估,具体操作规范主要包括[7]

①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或者类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活跃的实操,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②收集类似知识产权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③选择具有合理化较基础的可比知识产权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知识产权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④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⑤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知识产权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由此可见,使用该方法一方面需要尽可能确定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另一方面需要尽可能收集类似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的市场信息。但是,囿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参照物及必要数据,使评估主体难以找到合适的参照物作为比较的客观基础。即便存在参照物,但参照物在交易过程中带有主观影响,因此,使用市场法评估出的知识产权价值必然也带有较大的主观性。

另外,知识产权的创造性、独特性及保密性等特点也使评估主体难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知识产权的实际技术参数,这样导致采用市场法评估的结果往往差距很大,甚至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波动的幅度非常大,而且不同的知识产权各有特殊性,尤其在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形形色色,因此简单套用一种评估方法来评估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并未能评估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所以,在现实中,应针对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的特性,采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考虑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审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难发现有些问题不容忽视。

1)专利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专利的效力情况:明确待评估的专利是否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不能是专利申请中的专利;审查专利是否已经依法缴纳了年费;明确待评估的专利的有效期;

②专利的权属情况:明确专利真正归属哪方;专利是否涉及转让;专利是否许可他人实施过以及实施的状况;

③专利的诉争情况:明确专利是否正在处于涉及侵权、无效等诉讼或行政裁决程序中;

④专利的从属情况:即待评估专利是否系从属专利[8]。从属专利较之一般专利,企业运用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商标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标的效力情况: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核准,同样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具有不确定性,不应成为评估的对象。当然,注意如果是驰名商标,是否注册不是首先考虑的要素;

②商标的争议情况:即是否过了5年的争议期。诚然,未过争议期的商标,随时有可能在异议程序中被撤销,因此,已过5年期的商标和未满5年期的商标,评估出的价值应有较大差异;

③商标的有效期情况:商标注册一次的有效期是10 年,虽可续展,考虑到商标在企业经过生产经营中越发显现价值,因此商标的期限长短也是评估价值考虑因素之一;

④商标的驰名情况:一个商标通过使用及宣传,成为驰名商标,毋庸置疑,将是影响商标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

3)著作权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考虑到实践中对著作权进行评估的多是计算机软件,而鲜有以普通的作品、艺术作品进行评估,故以下以计算机软件为视角,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属性情况:该软件是否系企业普通使用;该软件是否具有难以替代性;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是怎样等;

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情况:虽登记与否并非取得计算机软件的权利的前提,但登记了的计算机软件能清晰地证明权属,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出现举证不能之情况;

③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寿命情况:虽法律规定保护期限为50年,但实际上计算机软件更新换代的时间往往相当快,所以应当考察有关软件是否已有在先的版本,该软件被更新淘汰的可能期限,合理预测其使用寿命。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产运作。而在当前我国相应法律法规并未针对此问题健全之时,需要学者、专家与企业深入沟通与交流,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映理论,让知识产权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4条。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25

[3] 吴申元,《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41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5条。

[5] 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15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6条。

[7]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26条。

[8] 所谓从属专利,非法律名词,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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