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发生多辆车相撞导致全部责任车上人员受伤时,当以车上人员责任险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会扣除无责车辆在其强制险无责部分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一、投保人与保险人针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成就。所以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车人员受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人扣除无责车辆强制险无责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把此义务强加给受害人显失公平,于情于法都不能成立。
三、就保险合同本身也没有特别约定扣除无责车辆强制险赔偿部分,所以保险人的这一主张显然是错误的。
本律师郑重提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是正确的,扣除上述费用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