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甲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薛瑶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法释〔2013〕18号)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因看电影座位矛盾,自觉没在公众观看电影时到电影院内找对方打架,而是在电影结束后,在影院外打架,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不按票入座在先,被害人马某让座时用肘捣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因肘击跌坐在电影院椅子上,被告人在被害人让出来的座位上就坐时,被座位上留下的水弄湿了裤子,被告人认为是被害人故意弄湿的座位刁难他,让他在女友面前没面子。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这才导致被告人产生打架的动机,但是没有他在公众看电影时候直接与对方打架,而是在电影结束后,在影院外打架,没有无事生非,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
辩护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薛瑶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