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分析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8
浏览量:304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解析】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以上内容由刘斯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斯亮律师咨询。
刘斯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72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宝安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东法迈律师楼(龙华法庭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斯亮
  • 执业律所: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宝安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东法迈律师楼(龙华法庭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