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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与互补
来源:谭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8
浏览量:272

不少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与社保有何不同?通过购买商业险能否起到降低或化解单位用工风险的作用?现通过本文就社保与商业保险的问题进行分析比较。

一、 社保保险、商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通过法律强制实施,强制某一群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目前社会保险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2、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投保人自愿投保;

3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相应水平的保障。

三、常见的两类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主要区别

1、二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财产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属于人身险

3、二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只有在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对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保险人是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予以给付。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四、疑难解析

1、商业保险(团意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能否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赔(补)偿责任?

对于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由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并不能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员工或亲属已经获得了保险赔付,存在主动放弃或降低向用人单位主张的赔偿数额情形,购买团体意外险还是能降低用工风险的。

对于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由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代替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内,免除用人单位的赔(补)偿义务。

2、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约定,用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替代用人单位的赔偿(保险赔了,用人单位就不赔了),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该约定是无效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条款为法律上的禁止条款,双方约定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的,属于无效。

附: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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