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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微信传播案,群友、群主同获罪,建群有风险,群主需谨慎!
来源:吴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7
浏览量:1079

首例微信传播案,群友、群主同获罪,建群有风险,群主需谨慎!

来源: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吴娟律师

微信目前是网民所最为常用的社交工具之一,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风险。微信群友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也会让群主引火上身。

微信群里肆意妄为

张某,瑞安人,2014年加入了一个微信群“奸夫淫妇”,群里成员主要是KTV中从事陪侍女子和顾客,后建群人退群后,张某即成了群主,之后同为瑞安人的阮某也加入了这个微信群,微信成员也逐渐增多,至案发时已经达到57人。

这个微信群内成员,经常会发布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后经群众举报,阮某及张某被抓获。

传播群友有罪,群主也受牵连

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瑞安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担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其中,阮某个人发布的视频数就达76个。在该案中,阮某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身为群主的张某觉得自己很是冤枉。张某辩称,自己之前曾踢过几个发淫秽视频的陌生人,其中也包括阮某,后来群里其他人又把阮某拉进来,考虑到是朋友关系,也没有再踢阮某,他认为自己没有上传,别人发布的和自己没有关系。

为什么张某作为群主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呢?办案人员解释说,张某身为群主,有权限把任何一个群员强制踢出该群,但群里的人又把他拉了进来,之后张某就放任不管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出台的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张某作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并且群成员达57人,也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据此判处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及该微信群群主张某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微信,你的地盘,你作主

很多人认为,微信、QQ这些网络空间都是自己划的一亩三分地,在自己的地盘里,想发什么就发什么,想写什么就写什么。通过朋友圈、公众号等传播诽谤、谣言、色情、反动及违法信息文件,殊不知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极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另外,虽然群主只是有名无实的“领导”,但是肩负的管理职责却不容忽视,既然建了群,就要勤于管理和监督,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给群员违法犯罪行为创造生长的土壤,否则与群员连坐受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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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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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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