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亲办案例
私服,关联法律规定及案例和后果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4
浏览量:2108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服”经营者如果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私服”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 2005年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指出“私服”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需要严厉打击。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私服”经营者未经文化部门批准,那么应当依据本条承担行政责任。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得经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等各项责任。 

另外就是案例:追究私服、外挂的刑事法律责任

  2005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根据上海切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经侦查发现,2005年初,犯罪嫌疑人游某、叶某和罗某合谋,复制了网络游戏《传奇3》的软件,租用上海欧网网络公司的服务器,在浙江省义乌市开设了四个账户,建立了私服《天子传奇》。  2005年5月25日晚,经过周密准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将该私服的服务器、远程维护电脑等设备同时起获,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游某。至案发时,该私服所设立的账户共收到会员缴费53万余元(均为非法获利)。
  2005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游某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2005年11月,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7月,主犯罗治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这是以刑事手段打击“私服”活动的全国第一案。被公安部列为200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它为我国司法机关用刑事方式打击“私服”、维护网络著作权开了先河。
  2005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宣布破获一起网络游戏“外挂”案件,该案两名主要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据介绍,这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作权犯罪第一案,也是执法部门首次针对网游“外挂”进行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和查处。


上海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的此类案件的数据均由上海网警提供认定,涉及诸多计算机技术认定和其他的问题
请即时更新,以免走上刑事道路。
以上内容由林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均律师咨询。
林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278好评数44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7楼
132-0576-185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均
  • 执业律所: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8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2-0576-1857
  • 地  址:
    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