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认定,本身就是确认医院是否有过失的,而法院却可以不管这个,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只要在你医院出的事,你就要赔。那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所认定的医院没有过失,岂不是一句空话,鉴定机构和医鉴法律岂不是很苍白?根本不能对抗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我认为如果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有过失,而对医疗事故鉴定有疑义的时候,应重新委托有权的鉴定机构作出新的鉴定,依鉴定作出判决,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我认为你有责任,你就有责任。否则,要医疗鉴定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