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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息清偿顺序
来源:邓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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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息偿还顺序

如今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由于有些借款人拖延还款,甚至拒不清偿,造成贷款人的资金被占用,时间拖久了,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也是很可观。一个债务案件本息清偿顺序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标的金额大的案件清偿顺序的不同,债权人最后能得到清偿的金额也会相差甚远。贷款人往往主张“先息后本”,想多多回收款项,而借款人往往主张“先本后息”,想少还钱,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规定:

一、一般情况: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先息后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债务人的给付应先抵充费用、次重利息,再次充本金。债的清偿顺序意在促成或保证债权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二)、执行阶段的特别规定-----本息并还,利随本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 6号自2009518日起施行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执行案款的清偿顺序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罚息的特殊性,执行程序中执行了利随本清原则。

据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了解了上述规定,你就可以在起诉时最大化的向借款人主张本息,熟练掌握了上述规定,你就可以在强制执行案件时,要求执行法官最大化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已保障贷款人利益最大化,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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