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珩律师亲办案例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了保障
来源:高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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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出现,改变了商品的销售方式,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也随着改变。对于传统的商品销售模式,已有法律加以规范。这次《新消法》将通过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规范,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消法》第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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