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一条加大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