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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加大了经营者举证责任
来源:高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浏览量:561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一条加大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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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珩
  • 执业律所:
    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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