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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15-09-14  浏览量:251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夫妻(恋人)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情况,其中有婚前赠与,也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您不妨看看我所解读的法条,对您可能有帮助。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该法条解释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婚姻法确认夫妻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却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二是对经过房产转让登记和公证的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以上条文所指“当事人”是指婚姻房产纠纷当事人中的夫妻。第三人将房产赠与夫或妻,或者夫妻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该第三人不是条文中的“当事人”。因此,本条解释所指的“当事人”是狭义的当事人。

该条文旨在解释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何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引起的纠纷,故本条文解释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2、赠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人。3、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以上内容由齐冬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齐冬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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