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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定”
来源:徐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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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买卖合同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同居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此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0159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彼此熟络的人之间,因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理解与认识或未予留存相应证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及时地保护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人需要对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重留存还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转账汇款凭证及出借人出具的收条等。值得说明的是,在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或者借款人委托他人进行还款时,银行的转账凭证通常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归还哪笔欠款。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好取得出借人的确认,明确归还具体款项的性质及内容,并将相应证据妥善保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随着非自然人主体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数量高发的实际情况,《规定》中首次突破此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秩序而从事的借贷行为予以认可。

《规定》明确,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出借人则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因而,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纵使借贷双方彼此熟络且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碍于情面,出借人仍需向借款人索要借据,载明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信息,避免自身在产生纠纷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规定》载明,一般情形下,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方式明示其提供担保。由于网络贷款平台发布的网页、广告等具有易删除、易替换的特点,故出借人应当注意及时截屏、拍照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综上,《规定》中多个条文均明确了民间借贷各方主体的举证责任,从而有效引导民间借贷参与者全面记录交易过程、审慎留存相关证据,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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