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006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处理。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5条对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定,该条规定将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