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都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但是个案中判断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却又一定难度。因为不同企业的管理水平及技术能力都有不同,所以不能简单的评价投标价格。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因为评标委员会由经济类专家和同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应该说比较熟悉招标项目。而且标底是编制招标文件时,由本领域的专家论证得出的价格。所以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标底或同项目其他报价来判断某一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具有可行性,也比较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