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扼要:
应当认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之间系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该无效合同,由于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因此,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该劳动合同的无效,因前一手有用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存在过错,故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要求与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对其所主张的各种民事赔偿,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与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