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审查及法律意见书
来源:王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量:3181

关于A公司对四台沃尔沃重卡融资租赁一事

合同审查及法律意见书

一、融资租赁行为法律框架。(暂不考虑合同文本,只是列举通常做法)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赁期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

相比于普通的购车贷款,融资租赁通常将带来以下一系列区别:

区别点

金融贷款

融资租赁

所有权归属

购车人

租赁公司

融资范围

仅车价

通常包括所有相关费用,如车价、税费、保险等

首付款

根据银行规定普遍为20%

无特别要求,可能要求缴纳保证金,期满后可退还。

利率

较低,通常三年利率8%~12%

较高,高出3%以上,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往往为较高利率的商业贷款或民间资金。

对于我公司而言,该四台车辆需要投入日常物流营运,势必会面临交通事故及车辆受损问题,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我公司不享有所有权,无法购买保险(即使由我公司购买保险,受益人一般为租赁公司)。事故理赔需要融资租赁公司经手,而相应的保险税费通常也包含在融资租赁费用里面。这样就是,一方面带来理赔流程相对复杂,另一方面保险费用可能存在差额被融资租赁公司赚走。

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有着根本性的法律风险。车辆所有权在租赁公司,就意味着租赁公司可随时在车辆上设立抵押、担保等,而且如果租赁公司一旦面临经营不善,财务风险恶化,导致诉讼,出现法院查封、冻结等的情形,这些均会直接影响到我公司四台车的正常运营,以及贷款期满后我公司车辆所有权的顺利取得。

因此,通常融资租赁模式车辆购买上并不普遍,因为有更便利的商业车贷,一般仅在标的物无法办理一般商业车贷的情况下采用,且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主合同》条款分析


条款 略


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该《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与《主合同》内容大同小异,表面上看,是针对同一事项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分析两份合同性质,从严格的法律逻辑上说,存在以下问题:

《主合同》体现的是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是我们从租赁公司借款买车,然后按期定额每月还款。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体现的是一份正常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是我们将购买的车辆出售给租赁公司后回租,然后每月付定额租金。

但是如果两份合同都要签,那么结合起来看,那么就缺少一份我们将购买的车辆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租赁公司向我们支付相应车款的合同。

就目前看来,这个漏洞有点大但并不致命,但是在后续实际操作中的疏漏或者事情发展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带来需付两份贷款(租金)的困境。

条款 略



四、《债务确认及抵押权设定合同》

该份合同主要目的在于在车辆登记在我公司的情况下,限制我公司对相关车辆物权上的行使,排除我公司可能的违反合同的抵押行为。同时也为一旦产生新的抵押权,租赁公司还能获得第一手的抵押权益。


条款 略



五、《关于租赁物价款支付方法协议》

该协议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前述“一份我们将购买的车辆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租赁公司向我们支付相应车款的合同”的内容,但是这样导致了《主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在目前情况看来《主合同》没有必要签署。


条款 略


六、《担保承诺书》

一旦签署,我公司与租赁公司之间债务由C和D个人承担保证义务。

七、《关于租赁物维修协议》、《关于租赁物维修及保险协议》

条款 略

八、其他材料

一些手续性文件,没有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九、法律意见.

本律师收到材料后,根据合同性质顺序逐一审查(基本从后到前的顺序),对各份材料在上述已经有详细的说明,现对该融资租赁一事总体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所有合同在措辞用语和约定内容上对我公司并不友好,反复大量出现排除、限制我公司基本权利的格式条款。而且,存在多处对我公司不利的法律漏洞,主要如签约保证金、《主合同》问题、可能归还“两份贷款(租金)”、抵押债务额等,可能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当然站在租赁公司的立场上,所有材料均没有明显的法律疏漏,从中也可以看出,租赁公司是专业的且实力雄厚。

2、主要合同文本针对我公司实际情况略有修改,主要体现在四台车辆在我公司名下登记并办理行驶证,且不限制运营场所(《主合同》该项为空白),这有利于我公司日常经营。就上述我公司的要求,一般车贷手续能够完全满足,但这套材料让我们绕个圈,做个复杂的手续最后达到的是一样的目的。

3、《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与《主合同》分别代表了两套手续,均签署后,意味着后续的其他材料可以由单方面的意愿任意组合形成诉讼,简单地说比如打扑克牌将两个拖随意组合一样。万一实际操作中存在疏漏,对方完全可以把一件事情拆成两件事情,跟我公司轮番的诉讼,这样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比如说抛开《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关于租赁物价款支付方法协议》,《主合同》、《担保承诺书》与《债务确认及抵押权设定合同》就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诉讼。而关节点是四台车辆是否在文书上表现为同一批车辆,现在看来经销商是与租赁公司很可能是穿一条裤子的,动个手脚并非难事。

从另一方面讲,融资租赁一事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涉及行政审批,没必要做阴阳合同。且两份合同内容一致,只是名义不同,一定要签两份,这很难理解。

4、“租赁公司可随时在车辆上设立抵押、担保等,而且如果租赁公司一旦面临经营不善,财务风险恶化,导致诉讼,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将直接影响到我公司四台车的正常运营,以及贷款期满后我公司车辆所有权的顺利取得。”这些融资租赁活动中根本性的法律风险始终存在,租赁公司毕竟不如商业银行可靠,除非公司资金紧张(首付款的差别)或者标的物不适合办理一般车贷,本律师不建议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购车。

5、通常合同上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法律问题,就像陌生人通常不会直接告诉你他想干什么一样。实际的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往往在于合同中隐藏的一些漏洞在实际的操作中被放大。

总之,融资租赁一事根本性的法律风险无法通过合同消除,本次事项中合同文本上不利于我公司的法律漏洞较多,请公司慎重考虑本律师的意见。

顺颂

商祺!

王坚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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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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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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