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法律意见书
来源:张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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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刘xx故意杀人案,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定性不准

    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系亲兄弟,多年来,因为宅基地产生矛盾,积怨很深。因被害人辱骂被告人妻子,被告人酒后去被害人处理论才发生厮打。刘xx在被害人x赖拿铁锹夯其左腿膝盖等处躲闪不过,脑子一热,右手握着刀朝他肚子上捅了过去(见2015年2月4日15时刘供述)。在XX诺的询问笔录中有述。刘xx到XX诺家里后,先问他哥咋样了,然后才说我投案来了。可见,刘xx并没有杀死他亲哥x赖的故意,而是在被打的情况下,拿刀捅其肚子放任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追求xx赖死亡的故意。

二、该案系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激情犯罪是一种常见而又特殊的犯罪。刘XX在自己妻子被被害人骂为“半门子”“要给你放血”等辱骂后,由于酒后和不良激愤情绪下去找刘赖理论而发生的厮打。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论产生强烈而短暂的激情冲动下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而导致了该起犯罪。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探讨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死刑量刑方面,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各个情况,而不仅仅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以及邻里纠纷案件中,这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他们存在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很有可能直接激化导致了杀人这一结果的出现。因此,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酌情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必立即执行”。该会后发布的《座谈会纪要》,也有对激情犯罪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刘xx有投案自首情节

   2015年2月5日,XX询问笔录中有述(P3)刘XX说“我回来就是投案的,我要不是投案,我从门缝里已经看见你们(警察)了,我就不会进来了”。2015年4月3日08时刘XX供述(P5)问:你到XX保家后是怎么被警察抓住的,答:“那天凌晨三点左右我赶到XX保家院子里时看见他家堂屋的灯在亮着,屋里有人说话,我想着可能是警察,我就推门进去了,进去后我看见他们有穿警服的,我就对他们说我是杀人犯刘XX,我不跑了,我投案”。该供述内容在2015年2月3日办案警察李XX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刘XX的到案经过”中得到了印证。刘XX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刘XX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特提出上述意见,供参考。

                                

                                                                       张文律师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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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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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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