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亲办案例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李振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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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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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振文
  • 执业律所: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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