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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城区改建”为名的征收的合法性判断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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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那么,如何判断以“旧城区改建”为名征收是合法的呢?下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就为您简单分析一下。

    首先,“旧城区改建”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政府。如果是旧城区部分或个别房屋的改建,私人就能够独立实施政府就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地去进行房屋征收。其次,旧城区改建需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知,只有在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的前提下,旧城区改建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是合法的。最后,应当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若一地段的危房数量很少,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消除危险或资助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如果通过房屋征收来解决不仅浪费资源,而且还可能会滋生某些地方政府借危房改造之名行违法征地之实。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以“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征收的必备条件,希望对解决您的疑惑尽了绵薄之力。如果您认为征收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您遇见征地拆迁的困扰,建议向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寻求具体的解决途径,不要自己盲目地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以避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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