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如何认定?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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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谭某(女性)以刘某对其有威胁恐吓的行为,于2010年9月15日12时9分拨打110向被告石柱县公安局进行报警,报警内容为:“其经常受到一个手机号码为136XXXXXXXX的男性骚扰,对方系公安系统人员。”被告石柱县公安局南宾第一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受理登记,并将此次报警建议做情况掌握,未对原告此次报警进行调查处理。另查明,在2012年10月16日之前,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起诉重庆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该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通知原告,要求原告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立案审查。2012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向渝北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起诉重庆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该院于2013年1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同意将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变更为石柱县公安局,渝北法院于2013年3月5日裁定将该案移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来源:人民法院报)

针对本案,有些人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在本案中,谭某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而被告在接到报警申请后虽然受理登记,但未在最长办结案件的期限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那么当事人也不可能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作为类的规定,可按比照类推的原理,适用《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原告谭某的起诉期限应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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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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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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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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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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