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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应当知道的“一书两证”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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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作为利害关系人且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被拆迁人有权申请信息公开,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那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必要事先了解一下“一书两证”问题,以便明确目标,少走弯路。因此,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针对“一书两证”做些简单的介绍,以帮助您更好的在拆迁过程中维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简称“一书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规定可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划拨,另一种是出让。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只有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而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所以说,选址意见书并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使用,防止和减少违法占地的有效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无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只有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可办理开工手续。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关于“一书两证”的简要介绍。当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时,若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也没有告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您有权向有关部门递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延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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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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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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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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