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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无资质 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来源:朱正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4
浏览量:19899
包工头无资质 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包工头无资质   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分类: 劳动争议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工地包工头)雇佣劳动者施工发生工伤后,谁该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日前,北京市一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判决确认受伤劳动者王某与工程发包单位——安徽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按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这一判决意味着王某工伤后的一起损失,全部由安徽某建筑公司承担。
争议
雇工发生工伤引发劳动争议
33岁的王某是外地农民,2010年曾在北京朝阳区某工地工作。安徽某建筑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商,其将工程中的园林施工包给了个体包工头李某,王某在李某的包工队里干活,他与李某属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的劳务雇佣关系。
2010年11月23日,王某左手食指不慎在工作中被机械切掉,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安徽某建筑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王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但要申报工伤,首先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包工头李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于是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徽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月仲裁裁决王某安徽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因其注册地在平谷,据此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确认雇工与发包商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安徽某建筑公司指出,王某由包工头李某雇佣工作,公司既没招录王某,也不直接管理、发放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因包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安徽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据此平谷依法判决确认王某安徽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包工头无资质 发包商担主责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此案的独任法官张翠萍。
张法官指出,法律特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在于,工伤后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直接关系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存状态,而工伤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是许多个体包工头无能力支付的,其结果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受侵。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在建筑工地、矿山等地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一旦劳动关系被确认,工伤劳动者的工伤申报、鉴定、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将有法可依。
此外张法官还特别强调,上述规定只限于工伤纠纷。而劳动者因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加班费、各项社会保险等引发纠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非工伤等上述诉求,绕过包工头直接向工程发包单位要求法院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予确认。
张法官提示广大建筑公司、矿山经营者,一定要严格执行并监督分包人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论受伤者是本单位职工还是包工头所雇佣的劳动者,其都将对此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争议处理的步骤及程序

第一步,要确定被诉主体。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王中可以到太原市工商局查询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第二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长60天)。由于王中工作1个月就受了工伤,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因此,王中需要马上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6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是进行工伤索赔的必经程序。在拿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后,立即向太原市劳动保障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四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最长6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待遇的赔付是依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来计算的,所以,在进行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向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第五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工伤待遇索赔(最长60天)。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时,工伤待遇索赔就指日可待了。


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交的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实务中,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附主要法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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