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启安律师亲办案例
赵女士有权索要发票吗
来源:冉启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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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之子结婚,在州城某酒店设宴款待亲朋,共办酒席近三十桌。事前,酒店声明,凡红白喜事包席者,一概不开具发票,同时,酒店还就前述声明事项与赵女士签订有书面协议。事后,赵女士向酒店索要发票,酒店以双方有书面协议为由拒绝。赵女士问:与酒店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答:合同(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协议)成立后是否有效,决定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业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从前述法律的规定和赵女士所述具体情况看,某酒楼的声明是无效的,某酒楼与赵女士所签“协议”的内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同时以“协议”的形式掩盖了某酒楼偷税逃税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3项、第5项及《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7项的规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无效合同(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__________2005年2月17日《恩施晚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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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冉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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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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