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正律师
张宗正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3-3081-0111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沈阳律师 > 沈阳和平区律师 > 张宗正律师 > 律师文集

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可能入刑

作者:张宗正  更新时间 : 2015-09-01  浏览量:477

现行法律对医闹无特别规定,对于一些闹事闹很大的“职业医闹”通常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类似罪名处罚。但总有些“闹心”不“闹事”的人同样影响了医院的工作。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怎么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等问题,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25日《长沙晚报》)

在法治社会,任何纠纷的处理,都需遵守一定的规则。具体到医患纠纷上,有了矛盾和冲突不可怕,只要依法按章处理,再棘手的事,都能找到最佳的处理办法,都能通过一个合理的“出口”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换言之,医患双方的正当诉求,都有表达的地方,都能依法得到保障。

然而,“医闹”行为如何处理,缺乏具体的规则,当“医闹”没有构成具体伤害时,处理更是缺乏依据,特别是一些软性“医闹”,只“闹心”不“闹事”,纵使医生不堪其扰,可能也拿这些人没办法。法治社会不应允许存在这类空白。此次修法,明确规定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追究刑责,如此一来,包括软性“医闹”在内的所有“医闹”,都被纳入打击范围。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轻易行动。



以上内容由张宗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宗正律师咨询。

张宗正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手  机:153-3081-011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