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当事人住所地同在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案件(专利申请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纠纷等案件,由省会城市中院或者最高法指定的中院审理,目前有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中院);
(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案件等,目前有海口、广州、厦门、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宁波、北海10个海事法院);
(3)商标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4)证券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5)仲裁协议纠纷案件(《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期货纠纷案件(《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7)著作权纠纷案件(《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关于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0)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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