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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嫌强奸幼女案件的律师点评意见
来源:张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1
浏览量:466
   强奸(幼女)罪属于《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并实施的,即构成本罪。
   强奸(幼女)罪与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最为相同之处就是犯罪对象均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也具有明显的区别,判断强奸与猥亵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即是否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奸要求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犯罪故意,猥亵犯罪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判断强奸与嫖宿幼女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提供有偿的性服务,嫖宿幼女罪一般是有偿性服务的交易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社会治安秩序及社会道德风尚。
   强奸(幼女)罪的既遂标准目前有两种观点,插入说和接触说,20131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决定》{法释〔20131}已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84〕(法研字第7号)废止,奸淫幼女的接触说已不再适用,
  “奸淫幼女也表现为性交行为,单纯的性器官接触并没有完成性交行为;接触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导致较轻犯罪(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较重犯罪(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如同将伤害结果作为杀人罪的既遂标准),也不利于正确处理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系;接触说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奸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标准采取结合说,也不会降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更不能因为难以插入而对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采取接触说。笔者赞成奸淫幼女也应与强奸妇女采取同样的既遂标准,即采插入说(即结合说),同时从证据角度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强奸(幼女)罪无论是采取哪种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并实施的,即构成本罪。是否既遂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性质,是刑罚的量刑情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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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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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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