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宏律师亲办案例
婚事未成彩礼能否返还?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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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9月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去年3月10日按当地的农村习俗,由男方携带聘礼20008元,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戒指一枚,前往女方家举行订亲仪式,订立婚约后,因双方一直未建立起感情,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男方认为女方对婚事并无诚意,于同年5月通过该镇司法调处中心调解,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双方争执较大调解未果。为此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6000元,女方对此没有上诉。

分析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一方基于婚约或恋爱关系获得的财物应当返还对方,因为一方送给另一方的钱物,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婚姻法解释(二)》适用之前,惯例沿用《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等规定。赠与的财物,有些价值不高,是双方为培养感情无条件赠与的,受赠的则不予返还。有些钱物数额较大,物品比较贵重,形式上是赠与,其实是根据社会行为习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作出的附条件赠与,婚姻成立则赠与成立,婚姻不成立则赠与不成立,应当返还钱物。
为了明确彩礼的返还及其他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法院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不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还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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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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