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关全律师亲办案例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探析
来源:金关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0
浏览量:764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探析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中的其他责任人,是否包括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呢?由本条的文义来看,并不能确定包括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但是,发生此类情形,该如何解决?是否就确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使用确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物的责任问题,应还包含行政上的因素在内,我国规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多为70年,但,70年后,该房屋做如何处理,却未有相关的规定,既然未作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在对房屋作了合理的修缮和保养后就可以继续使用呢?如果继续使用,那么,因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身损害,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呢?因超过使用年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那么,受害者的损失谁来承担?这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如果由房屋使用人来承担,就不能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为什么这样说呢?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继续使用的话,那么,我们是否要考虑到使用人的经济情况,能否保证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如果是使用人因经济原因才无奈使用建筑物,那么,受害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笔者认为,房管局对房屋的使用年限是能完全掌握的,如果房屋超过使用年限后,是否能继续使用,能使用多久,应由有关的部门决定,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数据,这样,使用人如果强行使用有关部门作出不能使用的房屋,那么,损害责任就应完全由使用人承担,但如果有关部门不作为或作出错误决定而造成的损害,那么,有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使用人独自承担。在此,呼吁立法部门对此有关情况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解决由此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内容由金关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关全律师咨询。
金关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0好评数27
  • 服务态度好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N6栋1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关全
  • 执业律所:
    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2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N6栋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