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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来源:庄莉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浏览量:447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目的在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维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当然,不是所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两大类: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种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种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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