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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来源: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量:2036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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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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