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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条与欠(款)条的区别
来源:冉启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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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时生活中,很少有人去注意借(款)条(以下简称借条)与欠(款)条(以下简称欠条)之间的区别,二者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从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析,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 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两年。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   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据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二者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自2005年5月30日《恩施晚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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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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