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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来源:胡海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5
浏览量:1226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20101122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1213予以公布、自201114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鉴于主观定性的困难性,该司法解释从客观行为上做了推测,上述八种行为可以直接依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的等情形可以推断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为奇,可现实中也有很多集资后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投资者的钱无法回笼,最终导致投资者情绪波动、控告事发,对于这种情形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还是有相当大的争议,而公司的负责人往往因为事发而锒铛入,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难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则往往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

本人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整理如下:

1.立案标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重标准(吸收存款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其他):

个人:数额20万元以上或者3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15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景荣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集资诈骗罪——单一标准(数额)

个人: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50万元以上。

由上述对比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低,这主要是由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决定的。

2.构成要件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 《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详见前述。

3.行为方式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解释》 2条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统指所有诈骗的手段。

4.对案发前归还的数额的处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注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

案发前已归还数额应予扣除。

注意:行为人是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这地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5.刑罚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个人:

扰乱金融秩序(立案标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2)集资诈骗罪——四档、最高刑罚为死刑

个人: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比如发放贷款、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等。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两者都是不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而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两者的差别在于:

一、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也可能表现为集资方夸大集资回报条件等吸引投资,但尽力履行约定义务后因各种可观原因无法及时按照约定的条件返还集资款及利益,以致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在借贷行为中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只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利息不同

从客观表现看,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而正常的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国家不予保护。

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限,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集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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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海江
  • 执业律所:
    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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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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